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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5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建林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林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5刑初77号公诉机关郸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建林,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高中文化,司机,住郸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公诉刑诉[201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建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素丽、被告人王建林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2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王建林驾驶校车在送明珠学校的学生回家的途中,行驶至郸城县新华路与工业大道交叉口时,被郸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查该车核载8人,实载17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建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郝某、张某证言、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视频光盘、行驶证、驾驶证拍照、被告人王建林无前科证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建林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客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建林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建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16年4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超杰审判员  王祖宁审判员  赵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腾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