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1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罪犯徐德树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1967号罪犯徐德树,男,汉族,1972年9月28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芜湖市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2014)昌刑初字第4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德树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徐德树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6年4月6日在安徽省合肥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珩、谢璐璐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刘碧宇、陈冬梅,罪犯徐德树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徐德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徐德树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德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缴纳罚金一万元,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北京市人民法院案款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德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德树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5月12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葛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