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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白礼刚与马德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礼刚,马德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02民初1209号原告:白礼刚,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马德生(曾用名刘建斌),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白礼刚诉被告马德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礼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德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礼刚诉称:2012年,原告与被告共同签定合同一份,由原告修建古城中学学生宿舍楼木工工程。工程竣工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工程款,被告一直推拖。2015年2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原告木工工程款26000元的欠条一份,并承诺2015年农历三月底结清欠款,超期利息按月息1.5%计算。至今被告拒不支付该工程款,为此,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工程款26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3900元(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16年2月15日止,按月息1.5%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马德生未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通过朋友介绍相识。2012年马德生承建古城中学学生宿舍楼工程,后被告马德生把该工程转包给原告。2015年工程全部完工,经验收合格后,双方经结算,被告马德生下欠原告白礼刚木工工程款26000元。因被告无现金支付,于2015年2月18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欠古城中学学生宿舍楼木工工程款计26000元(贰万陆仟元),2015年农历3月底结清,超期按1.5%计算利息,马德生,2015、2、18”。该欠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欠原告木工工程款26000元,事实清楚,并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相佐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马德生支付拖欠工程款2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自愿支付逾期利息,按月息1.5%计算,因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德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白礼刚工程款26000元及逾期利息3510元(利息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6年2月18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二项合计295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7.5元,减半收取273.8元,由被告马德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丰琦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