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2民初1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蒲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民初1323号原告蒲某,女,生于1990年7月24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91年8月21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蒲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蒲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蒲某负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朱 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承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