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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民催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濮阳龙丰纸业有限公司、郭辉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濮阳龙丰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姑苏民催字第00039号申请人濮阳龙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胜利西路西段路南科技大道东。法定代表人郭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姬若涛,该公司职员。申请人濮阳龙丰纸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4日在《江苏法制报》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本公告之日起至2016年3月28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25657102,金额人民币50000元,申请人广阳金属制品(苏州)有限公司,收款人苏州浦阳木业有限公司,出票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苏州沧浪支行,出票日期2015年8月2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濮阳龙丰纸业有限公司有权向出票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娟霞审判员  姚翊贤审判员  卞惠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云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