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社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社旗县陌陂镇黑土流小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权,社旗县陌陂镇黑土流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社执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周国权,男,11岁。被执行人社旗县陌陂镇黑土流小学。申请执行人周国权与被执行人社旗县陌陂镇黑土流小学为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陌陂镇黑土流小学经费依靠陌陂镇中心校拨付,需等待开学前扣划其教育经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刘明汉审判员  詹兴合审判员  李 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常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