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皓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李泽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皓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泽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615号原告天津市皓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天山北路喜悦公园二区3号。法定代表人王喜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双根,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泽鹤。委托代理人肖月恩,天津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皓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泽鹤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皓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皓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皓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兴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