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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第03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周延波诉被告冯捷东、陈娟、任莉莉、薛向岚、西安新旭邦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延波,冯捷东,陈娟,任莉莉,薛向岚,西安新旭邦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第03149号原告周延波,男,汉族,1962年2月25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交大三村9舍***号。委托代理人薛劲松,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捷东,女,汉族,1963年2月17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交大三村9舍***号。被告陈娟,女,汉族,1969年7月27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水安路**号副*号四合院西院。被告任莉莉,女,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交大三村23舍***号。被告薛向岚,男,汉族,1982年4月12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水安路**号副*号四合院西院。被告西安新旭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兴庆南路28号���邦大厦615室。法定代表人刘淑敏,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延波诉被告冯捷东、陈娟、任莉莉、薛向岚、西安新旭邦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延波自愿撤回对被告冯捷东、陈娟、任莉莉、薛向岚、西安新旭邦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延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50元,其余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徐 严代理审判员  单娅娜人民陪审员  庞瑜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