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中山市伟利酒店有限公司与马丽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伟利酒店有限公司,马丽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650号原告:中山市伟利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林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鹏,是广东言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丽华,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1563。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伟利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马丽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伟利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中山市伟利酒店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审判长 陈登烽审判员 夏重彬审判员 梁 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康秋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