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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72证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凡冬冬与江苏华航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证据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凡冬冬,江苏华航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72证保58号请求人:凡冬冬。被请求人:江苏华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三水大道568号。法定代表人:费圣松。请求人凡冬冬因与被请求人江苏华航物流有限公司发生船舶权属纠纷,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苏华航1598”轮的船舶登记资料。本院经审查认为,请求人凡冬冬的海事证据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苏华航1598”轮的登记资料予以提取、复制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冯兴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一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