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民特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特315号申请人傅爱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严素杭。申请人张金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志娟。本院于2015年4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傅爱香与申请人张金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程顺龙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傅爱香与申请人张金成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1日经建德市大同镇三村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傅爱香从事故发生受伤住院治疗至伤治愈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由其自行承担;申请人张金成从事故发生受伤住院治疗至伤治愈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由其自行承担。二、申请人傅爱香与申请人张金成各自的伤治愈后,双方自愿放弃伤残等级鉴定。三、本协议生效后,申请人傅爱香与申请人张金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损害的一切经济赔偿处理终结,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一切法律责任。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顺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费 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