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顾乾、胡文花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顾乾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善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顾乾。委托代理人:胡文花。申请人顾乾要求宣告顾企鹏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顾乾诉称,申请人顾乾与被申请人顾企鹏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在2001年5月因不明理由离家出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顾企鹏死亡。经查:顾企鹏,男,196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原户籍地址嘉善县魏塘街道吴镇路16号,系申请人顾乾的父亲,于2001年5月因不明原因离家出走后即下落不明,至今没有出现。顾乾起诉来院,要求宣告顾企鹏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4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顾企鹏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一年,现已届满,顾企鹏仍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顾乾的陈述、户口簿、嘉善县公安局魏塘派出所证明、注销户口证明等在卷佐证,相互证明,被申请人顾企鹏已下落不明,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顾企鹏于2001年5月离家出走后即下落不明,经亲属多方查找,均无音信,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询,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顾乾作为顾企鹏之子,现申请宣告顾企鹏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顾企鹏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玲莉人民陪审员 徐玉祥人民陪审员 王卫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钱 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