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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民字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张孔波、贝纪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张孔波,贝纪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3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住所地北仑区。法定代表人何力威。被执行人张孔波。被执行人贝纪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孔波、贝纪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孔波、贝纪群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132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敏代理审判员  宛敏强代理审判员  黄 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卢孟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