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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1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冷水江市顺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李米青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水江市顺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李米青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1民初441号原告冷水江市顺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冷水江市沙塘湾。法定代表人段立中,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李米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水江市顺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米青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冷水江市顺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自愿撤回对被告李米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冷水江市顺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米青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水江市顺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米青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冷水江市顺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颖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雷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