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执1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高杰、李兆芳与马连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杰,李兆芳,马连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1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杰,男,195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李兆芳,女,195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马连英,女,195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杰、李兆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连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4)外民二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新生审判员 崔卯元审判员 王文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