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002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唐爱国与被告罗国林、郴州汇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爱国,罗国林,郴州汇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民初853号原告唐爱国,男,汉族。被告罗国林,男,汉族。被告郴州汇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郴州市开发区紫云山庄商业街501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爱国与被告罗国林、郴州汇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爱国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罗国林、郴州汇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唐爱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罗国林、郴州汇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谢宇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