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4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坤、XX与被执行人徐全峰、方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坤,XX,徐全峰,方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4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坤。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徐全峰。被执行人方莉。申请执行人张坤、XX与被执行人徐全峰、方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黄石港民初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徐全峰、方莉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张坤、XX与被执行人徐全峰、方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15665.59元,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桂 鹏执行员 盛永济执行员 赵汉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 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