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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民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傅辉强与被告余凉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辉强,余凉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1517号原告傅辉强,男,196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傅莉莉,女,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与原告系父女关系。被告余凉凉,女,198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受理原告傅辉强与被告余凉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傅辉强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欲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此,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并没有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辉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傅辉强负担。审判员  黄永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超群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