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9刑更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廖顺年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329号罪犯廖顺年,男,195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株洲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6日作出(2006)株中法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廖顺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68086.3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06年11月13日交付执行,2006年12月6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6年10月16日起至2026年7月19日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0日以(2010)湘高法刑执字第257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分别于2012年5月14日以(2012)益刑执字第5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4年7月16日以(2014)益刑执字第7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服从管理教育;虽有违规违纪行为,但经警察教育后,能深刻反省自己;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胶鞋成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80.2分。2014年12月27日私自脱离互监组,扣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廖顺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顺年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5年8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光辉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菁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