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刑更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栋樑犯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刑更322号罪犯陈栋樑,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云浮市,汉族,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5日作出(2011)云中法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栋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民币12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栋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以(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8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5月1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6年2月1日以罪犯陈栋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6年2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栋樑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共获得嘉奖20次,2014年10月、2015年4月、2015年10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5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被扣1分。该犯已履行财产刑人民币6110元(包含判决时扣押的5110元及本次考核期履行的1000元)。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自2014年4月8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的月均消费约为735.01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2011)云中法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现金交款单、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栋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栋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9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书红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蒋 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耀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