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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03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时代广场支行与湖北奥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发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时代广场支行,湖北奥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发瑜,王立宏,陈发敏,马小平,许永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85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时代广场支行。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舜井大道262号一楼。代表人郝辉。被告湖北奥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交通大道北端。法定代表人王立宏,执行董事。被告陈发瑜。被告王立宏。被告陈发敏。被告马小平。被告许永慧。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时代广场支行与被告湖北奥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陈发瑜、被告王立宏、被告陈发敏、被告马小平、被告许永慧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时代广场支行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北奥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陈发瑜、被告王立宏、被告陈发敏、被告马小平、被告许永慧在金融机构账号上的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湖北奥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随州市曾都区经济开发区城区字第20110104476号、第20110104477号房屋及其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曾国用(2011B)第024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华明审判员  谢万鹏���判员吴明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冷友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