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石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马洪才与王竣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洪才,王竣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石民初字第520号原告马洪才。被告王竣杰。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洪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8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智宁二0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连枝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