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222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胡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胡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2民初808号原告: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张长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胡军,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胡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耿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