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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4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2016)陕0924执120号李某某申请执行何某某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4执12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何某某,男。本院接受西安市长安县人民法院委托执行李某某申请执行何某某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某某在银行有存款5500元,本院予以执行。现家庭属本县焕古镇松河口村精准扶贫特困户,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安刑初字第00197号的执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部分的委托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全执行员 苏武榜执行员 王洪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贤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