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民终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赵坤与蓝传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坤,蓝传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3民终1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坤,男,64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蓝传明,男,38岁。上诉人赵坤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5)鸡冠民初字第1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坤,被上诉人蓝传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原告蓝传明系鸡冠区上东国际小区保安人员。2015年9月2日14时30分许,原告蓝传明在该小区门岗执勤,被告赵坤要进入该小区到其女儿家送物品,因被告赵坤没有该小区门卡,原告蓝传明不让被告赵坤驶入该小区,双方发生口角,之后被告赵坤将原告蓝传明打伤。鸡西矿业集团总医院以原告喉部挫伤收其住院治疗5天,支付医疗费2035.24元。公安机关因此纠纷给予被告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出院后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诉讼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035元、误工费4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交通费18元,合计313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表示申请司法鉴定,但在规定期限内双方均没有提交书面申请。原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不是该小区居民,也没有该小区的门卡,驾驶车辆要进入该小区,应经该小区工作人员的同意,原告系该小区的保安人员,其履行职责不同意被告驶入,被告就应遵守该小区的规章制度,被告不但不听劝阻,还将原告打伤,被告的行为经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应认定原告的损害后果与被告具有因果关系,原告的损失被告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原告的合理损失有:医疗费2035.24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2035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原告要求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00元,因其实际住院天数为5天,其请求给付600元本院不予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应给付500元;原告要求给付交通费18元,虽然没有向本院提交票据等证据证实,但其受伤后需要到医院治疗,可支持其往返医院一次交通费,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误工费480元,因其没有向本院提交误工证明,且被告不同意给付,原告要求误工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赵坤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蓝传明医疗费20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交通费18元,合计2533元;二、驳回原告蓝传明要求被告赵坤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赵坤不服,以双方发生口角有过身体接触,但没有打到喉部位。2015年9月2日下午14点发生的事,被上诉人却于2015年9月3日去住院,事发后20小时被上诉人做了什么不清楚及赔付医疗费不合理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被上诉人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与事实不符。我与上诉人不认识,当时车停在门口,我面带微笑对上诉人说小区有规定,没有门卡不让车进小区。上诉人态度不是很好,与我发生口角,上诉人回车上拿螺丝刀,在厮打过程中打到我的喉部,后来我报了案。第二天早上起来喉部很痛,就去医院后住院,医生让我检查什么我就检查了什么,我得听从医生安排。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的损伤后果与上诉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药费是否合理。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提供监控录像,证明当时别的车让进不让上诉人进,而且上诉人当时没有打到被上诉人头部和喉部。被上诉人质证意见为,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所要证实的问题有异议,上诉人当时确实打到被上诉人,当时有单位同事给拉开。本院经审查,认证如下:该份证据无法证实上诉人待证事实,故不予采信。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上诉人在既不是小区居民,又无门卡的情况下,在被上诉人履行职责不同意其开车驶入小区,不但不听劝阻,还向被上诉人进行人身攻击,是引起该起纠纷的主要原因。虽然上诉人称该起纠纷是2015年9月2日下午14点发生的事,被上诉人却于2015年9月3日去住院,事发后20小时被上诉人做了什么不清楚,但未能提供被上诉人的伤与本起纠纷无关联的证据,故被上诉人因本次身体权纠纷造成的损失上诉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上诉人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被上诉人医疗费是否合理的问题,因上诉人原审庭审中对被上诉人提供的医疗费用无异议,也未申请鉴定,故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全部医疗费损失并无不当。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赵坤已交纳),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立丽审 判 员 刘兆宇代理审判员 朱玉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琳琳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