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刑更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郭阁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刑更846号罪犯郭阁,男,汉族,1990年8月15日生,小学毕业,江苏省徐州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服刑。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萧刑初字第002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郭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系累犯又犯有数罪,本次为其首次减刑,且未执行财产刑及无证据证明退缴了违法所得,减刑幅度依法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阁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2月19日起至2030年7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萍审 判 员 程非代理审判员 江曙ggz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