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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11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刘远波与黎子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远波,黎子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11民初100号原告刘远波,男,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被告黎子栋,男,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远波诉被告黎子栋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以与被告庭外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庭外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远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远波负担。审判员 杨 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建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