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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4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张×与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4307号原告张×,女,1969年11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向翠平,北京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