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4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张×与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4307号原告张×,女,1969年11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向翠平,北京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