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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4执恢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宝鸡市冯氏面业有限公司与宝鸡市丰禾园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冯氏面业有限公司,宝鸡市丰禾园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执恢107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冯氏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渭滨区和谐路南口76号。法定代表人冯宝明。被执行人宝鸡市丰禾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陈仓区千渭街道李家崖265号。法定代表人张栋。本院在执行宝鸡市冯氏面业有限公司与宝鸡市丰禾园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陈民初字第0099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依法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借款70000元。现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已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陈民初字第00999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兵审判员  吴军强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迎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