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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9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刘稳清与王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稳清,王光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829民初202号原告刘稳清,农民。被告王光亮,农民。原告刘稳清与被告王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颜建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稳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光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稳清诉称,原、被告原为朋友关系。2014年11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5000元,用于被告鼠标组装厂经营资金周转,被告在收到借款之后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并约定于2014年11月30日归还借款15000元,剩余两万元借款于2015年1月10日归还。借条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仍分文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3430元(该利息从2014年11月算至2015年12月按照月利率0.7%计算,此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0.7%算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被告王光亮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刘稳清与被告王光亮系朋友关系。2014年11月10日,被告因经营鼠标组装厂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当日被告收款后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刘稳清现金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2014年11月30日归还壹万伍仟元,余下贰万元整在2015年元月10日归还。”因被告未按期履行义务,原告遂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经过法庭质证、认证的借条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已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而经原告多次催要还款后,被告至今仍未返还原告借款,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该利息从2014年11月算至2015年1月10日按照月利率0.7%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被告应当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约定偿还期限到期的次日起开始计算(2015年1月11日)。原告主张利息按月利率0.7%计算,该利率超出法律规定的年利率6%,对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光亮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刘稳清借款人民币35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5年1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被告王光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颜建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清林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