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岢民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海彪与白永平债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彪,白永平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岢民初字第503号原告刘海彪,男,住岢岚县。委托代理人油秀萍,女,住岢岚县,系原告刘海彪妻子。被告白永平,女,现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李根虎,男,山西省法制建设促进会岢岚办事处工作人员。原告刘海彪与被告白永平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被告白永平在答辩期满后提出管辖异议,本院经审查后向被告白永平送达了(2015)岢民初字第503号民事裁定书,被告白永平在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本院依法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海彪委托代理人油秀萍、被告白永平委托代理人李根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海彪诉称,我妻子与被告白永平系朋友关系。2013年被告白永平介绍我到广西投资,起先我不准备投资。后来被告承诺:如果赔了,由她赔偿,于是我听信其言投资40800元,此后该投资失败。我找到被告,被告为我打下欠据一支,此后陆续归还13800元,下剩27000元因被告无力归还,一直未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下剩欠款27000元及承担诉讼费。被告白永平辩称:对打下欠据、还款情况均无有异议,而且自己愿意归还,实在是无力归还。该欠款不是被告向原告借的现款,是被告带原告到广西拿40800元投资,因投资无果被告为原告打下欠据,并陆续归还过13800元,现下余27000元,被告愿意归还,只是没钱。经审理查明,被告白永平与原告刘海彪系朋友关系。2013年被告白永平介绍原告刘海彪到广西投资,后原告刘海彪投资40800元,当时被告白永平告承诺:如果投资失败,白永平自愿承担这40800元。后该投资失败。原告刘海彪找到被告白永平,被告白永平为其打下欠据一支,此后陆续归还13800元,下剩27000元被告一直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欠据一支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投资时约定:原告投资失败,被告将承担全部投资风险,本案中原告投资失败后,被告给原告打下欠据一支,由此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按欠据金额履行还款义务,可时至今日,被告仅给付原告13800元,故原告要求给付下余27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本院经调解无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永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海彪剩余欠款2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元,由被告白永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俊福审判员 孙利平审判员 王继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乔翠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