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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廖廷辉与刘西奎、四川省宜宾顺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顺、王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廷辉,刘西奎,四川省宜宾顺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顺,王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530号申请执行人廖廷辉,女,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刘西奎,男,195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顺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法定代表人廖廷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顺,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王霓,女,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廖廷辉依据本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廖廷辉与被执行人刘西奎等人正在协商处理本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廖廷辉同意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祖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