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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智会与被执行人南票矿务局破产清算组、葫芦岛市南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智会,南票矿务局破产清算组,葫芦岛市南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224号申请执行人田智会,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xxxxx。被执行人南票矿务局破产清算组,住所地xxxxx法定代表人:那军,组长。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南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xxxxx.法定代表人:武人鹿,局长。申请执行人田智会与被执行人南票矿务局破产清算组、葫芦岛市南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一案,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葫民终字第010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南票矿务局破产清算组、葫芦岛市南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付赔偿款51000元。诉讼费2150元,执行费665元。申请执行人田智会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于2015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南票矿务局破产清算组、葫芦岛市南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执字第002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贵堂审判员  黄 伟审判员  刘树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廷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