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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91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与南昌宏洋小康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曾员梅、曾付辉借款合同纠纷查封、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南昌宏洋小康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曾员梅,曾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91执233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火炬大街188号,组织机构代码:67240545-2。被执行人:南昌宏洋小康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京东路508号,组织机构代码:69373112-0,法定代表人:吴笑颖。被执行人:曾员梅,女,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被执行人:曾付辉,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高新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南昌宏洋小康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曾员梅、曾付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南昌宏洋小康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曾员梅、曾付辉存款或收入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五日书记员  万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