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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82民初2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李爽与康洪库、梁素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爽,康洪库,梁素凤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882民初2197号原告李爽,女,199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李跃宏,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康洪库,男,195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梁素凤,女,195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彦,系辽宁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爽诉被告康洪库、梁素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昝立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爽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跃宏,被告梁素凤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经营服装加工生意,原告于2011年至2015年10月份在被告处从事流水线扣兜工作,从2015年3月份截止到2015年10月份,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23748元,后因原告怀孕停止工作,该工资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拒绝支付,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大石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被申请人大石桥市洪库服装厂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款23748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二被告共同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原告与被告服装厂于2011年至2014年期间的扣兜工资已全部结清,双方对此无争议。原告李爽于2015年3月份截至2015年10月份期间扣兜数量为7788条,其工资14018.40元属实未付,并非是23748元。原告李爽于2015年3月截至2015年10月份合计扣兜7788条后片。被告服装厂对扣兜工的劳动报酬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并非是月固定工资,即每条裤后片扣兜的劳动报酬为1.8元,前片扣兜的劳动报酬每条为1.2元。被告服装厂为了奖勤罚懒,调动扣兜工的积极性,实行干满年奖励制度,即干满年的后片扣兜工每条裤子奖励1.2元,前片扣兜工每条裤子奖励0.50元,若未干满年的扣兜工不享受奖励待遇。被告的服装厂实行的计件工资与奖励相结合的办法,体现了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公平竞争。实行干满年奖励制度是因裤子扣兜的条数与利润成正比,即扣兜的条数越多,利润也越大,否则,就小,实行的是扣兜工与老板双赢方针。防止扣兜工中途想来就来,想走就走,无法稳定扣兜工,以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被告服装厂对扣兜工实行的一年一结算,不拖欠劳动报酬,对新的一年扣兜工与老板均自由有选择对方的权利,采取用工自愿的原则。原告李爽帮其管理生产与做裤样的管理人员王良扣裤子后片兜128条,其128条后片扣兜劳动报酬230.1元已支付给王良,与原告李爽无关。经审理查明,被告康洪库、梁素凤经营服装加工生意,原告于2011年至2015年10月份在被告处从事流水线扣兜工作,从2015年3月份截止到2015年10月份,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14018.40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等在卷为凭,并经开庭审查与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在二被告经营的服装厂工作,二被告理应及时给付工资,长期拖欠,显系无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康洪库、梁素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爽工资款14018.40元。逾期给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法院。审判员  昝立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