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20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天津深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周秋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深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秋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011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深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口屯镇宝翔景苑商业用房-5。法定代表人柯美波,总经理。被执行人周秋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滨塘民初第3671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规定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秋元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07447元(包括借款200000元、受理费4480元、执行费296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财产扣留、提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小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