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2执保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周佑平与李楚盛、范友英执行案件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佑平,李楚盛,范友英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保153号原告周佑平,男,195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楚盛,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范友英,女,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系被告李楚胜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佑平与被告李楚胜、范友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佑平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楚胜、范友英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周佑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楚胜、范友英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丽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