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2刑更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李华平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刑更385号罪犯李华平,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服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新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华平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刑期自2012年6月15日起至2020年6月1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月3日入监执行。2016年3月21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提请减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考核认定,罪犯李华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分配,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认真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在本次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记功奖励四次,确有悔改表现。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包头监狱对罪犯李华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华平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本次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记功奖励四次。另查明,该犯狱内年消费2383元,缴纳罚金4000元。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成绩汇总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财产刑履行情况证明、消费记录、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华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其系主犯,本次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华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9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文海审 判 员  韩 楚代理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志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