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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特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华青天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杨颖锋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2016民特209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青天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杨颖锋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特209号申请人:华青天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杉,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杨颖锋。申请人华青天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青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颖锋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开劳人仲案字(2016)258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华青公司申请认为:一、原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载明“本合同的工作时间为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调整休息时间,并不要求任何加班工资等补偿”,说明双方约定加班选择安排补休,不需支付加班费。而仲裁裁决认为此条款与《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相违背,属无效条款,但该条并不是针对轮休无效的相关法律规定。而仲裁裁决这种武断的、不正确的判断,是对我方权益的损害。且轮休是根据建筑业的特殊性进行的,工人一般在春节前休息一个月到一个半月,所以轮休一般会安排在春节前。因此,原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二、原仲裁裁决关于2015年11月应发工资的计算依据错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杨颖锋试用期基本工资为3000元,绩效补贴为1800元,转正后基本工资为3000元,绩效补贴为3000元,而仲裁裁决书在计算其2015年11月份工资时计算基数却为6000+3000(见仲裁书第6页第21行),适用的计算依据是错误的。三、原仲裁裁决关于不支持我方扣发2015年11月、12月份绩效补贴工资错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试用期补贴1800元,转正后补贴为3000元,而这些补贴为效益工资,该部分工资是按照杨颖锋的工作情况而给予是否发放的。杨颖锋在我方项目部处工作两个多月来所负责的验收工作一项都未能通过政府验收,对现场管理也很不负责任。为此,我方对其进行了三次工作谈话,并且杨颖锋对此是接受和确认的。再之,杨颖锋口头辞职时我方要求其进行离职交接后发放工资,但其不交接工作,一走了之,这种不负责任、违反劳动法的行为给我方造成了重大损失。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我方有权追究其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因此,我方不发放该部分的绩效工资是有依据的,是合理、合法的。四、原仲裁裁决关于2015年10月13日至2016年1月4日周日值班加班费的计算依据错误。我方项目部规定工程师每个月休三日,有一个周日轮流值班,而仲裁裁决仅仅根据杨颖锋自己的说法就认定我方从2015年10月13日至2016年1月4日有6个周日值班没有依据。虽然在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分配实行倒置,但并不免除对被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的调查、确认。因此原仲裁裁决对杨颖锋周日加班适用的计算依据错误,违反了公正性。五、杨颖锋故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原仲裁裁决关于加班费的计算错误。我方项目工地根据实际需要每周工作六天,但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为早8:30至11:40,下午14:00至17:30分,每周不超过40个小时,因此无须另行支付周六加班工资。而杨颖锋隐瞒了其每日实际工作时间为6.7个小时的事实,原仲裁委却裁定要支付周六加班工资属适用法律错误。据此,华青公司的申请请求为:撤销广东省广州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开劳人仲案字(2016)258号仲裁裁决。杨颖锋答辩称:不同意华青公司的申请请求、事实和理由。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仲裁委员会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关于“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调整休息时间,并不要求任何加班工资等补偿”的约定违反劳动基准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华青公司未举证证实杨颖锋隐瞒证据,其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仲裁裁决关于2015年11月工资及补贴的计算中书写为“(6000元+3000元)”,但经审查上述书写系笔误,原裁决实际是以“(3000元+3000元)”的基数计算该项工资的,计算结果正确。经审查,华青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故对华青公司的上述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华青公司的申请请求不成立,本院对其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华青天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广东省广州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开劳人仲案字(2016)258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申请费100元,由华青天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年 亚代理审判员  康玉衡代理审判员  张蕾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颖许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