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玄执字第2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鼓楼区军朗被装经营部与被执行人葛益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市鼓楼区军朗被装经营部,葛益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玄执字第2636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鼓楼区军朗被装经营部,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校门口11号。经营者周明。委托代理人韩俊,江苏袁胜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葛益明,男,1983年12月19日生,汉族。南京市鼓楼区军朗被装经营部申请执行葛益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2015)玄商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鼓楼区军朗被装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4月15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如下:一、被执行人葛益明于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鼓楼区军朗被装经营部20万元;二、被执行人葛益明于2016年11月20日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鼓楼区军朗被装经营部30万元;三、本案执行费7000元,由被执行人葛益明承担。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作出的(2015)玄商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暂时无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玄商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石顺光执 行 员 周 林执 行 员 李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程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