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4民初2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普与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普,沈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2637号原告:王普。被告:沈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普与被告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普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普负担。审判员 丁文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静秋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