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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初2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普与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普,沈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2637号原告:王普。被告:沈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普与被告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普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普负担。审判员  丁文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静秋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