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3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付梅英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梅英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23刑初17号公诉机关武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梅英,无业。2015年5月5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宁县看守所。武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梅英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因补充侦查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武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冷文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梅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被告人付梅英通过刘某甲(在逃)加入碧威公司传销组织,该组织要求参加者投资碧威帝威二元期权或碧威环球基金原始股,从而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关系,以投资金额及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及计酬依据。2013年5月至2015年1月,付梅英在武宁县等地发展黎某、张某己、付某甲、张某乙、王某甲、陈某甲、程某戊等人作为自己的下线,并动员柯某甲、柯某乙、古某、张某甲、戴某甲、戴某乙、江某甲、江某乙、张某庚、付某丙、吴某、程某甲、谢某、王某丙、钟某、聂某甲、余某甲、阮某、杨某、郑某、付某乙、曹某、虞某、梁某、骆某、颜某、程某丁、李某甲、程某丙、程某乙、潘某、严某、任某、余某乙、汪某等人加入该传销组织,直接或间接收取上述参加传销人员缴纳的碧威帝威二元期权及碧威环球基金原始股投资款9347489元。被告人付梅英于2015年5月5日到武宁县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针对指控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梅英组织、领导以进行投资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期权及原始股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关系,以投资金额及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及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梅英主动到武宁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付梅英辩称,其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理由是:1.其是投资者,不是组织者、领导者;2.碧威公司二元期权有静态收入,不以组织的层级及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3.起诉书里列举的投资人员有大部分其都不认识,其是收取了投资人员的投资款,但资金只是从其处经手,最后都给了公司为投资人投资;4.起诉书里指控的金额过高。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被告人付梅英投资碧威公司帝威二元期权成为该公司会员,该公司要求参加者投资碧威帝威二元期权或碧威环球基金原始股,从而获得会员资格,会员可以继续发展会员,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关系。投资碧威帝威二元期权有按时返利的静态收入,发展新人员投资有介绍奖、领导奖、发展奖等动态收入;投资碧威环球基金原始股可赠送股权,并有代数奖等动态收入。被告人付梅英成为碧威公司会员后,在九江市武宁县等地发展他人购买碧威帝威二元期权及环球基金原始股,并通过当面介绍、微信宣传等方式,与其下线继续发展他人加入。2013年5月至2015年1月,付梅英在九江市武宁县等地直接或间接发展黎某、张某己、付某甲、张某乙、王某甲、陈某甲、程某戊、刘某丙、柯某甲、柯某乙、古某、张某甲、戴某甲、戴某乙、江某甲、江某乙、张某庚、付某丙、吴某、程某甲、谢某、王某丙、钟某、聂某甲、余某甲、阮某、杨某、郑某、付某乙、曹某、虞某、梁某、骆某、颜某、程某丁、李某甲、程某丙、程某乙、潘某、严某、任某、余某乙、汪某等人投资碧威帝威二元期权或碧威环球基金原始股,并直接或间接收取上述加入人员缴纳的碧威帝威二元期权及碧威环球基金原始股“投资款”9112489元。案发后,被告人付梅英于2015年5月5日主动到武宁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定的以下证据证实:1.武宁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证实案件来源情况以及被告人付梅英于2015年5月5日到武宁县公安局投案的事实。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2015年5月6日,武宁县公安局对武宁县新宁镇向东路13号付梅英家进行搜查,在其处扣押碧威公司宣传资料及银行卡、存折、日记本等涉案物品。3.碧威公司帝威二元期权资料及被告人付梅英手机微信内容截图,证实投资碧威公司帝威二元期权有静态投资返利,发展新人员投资有介绍奖、领导奖、发展奖等动态收入,投资碧威公司环球基金项目可赠送股权,并有代数奖等动态收入以及付梅英通过微信对碧威公司进行宣传的事实。4.碧威帝威结构草图,证实碧威公司九江市武宁县等地参与人员的层级关系情况。5.证人李某甲的证言及银行账户业务明细清单,证实2013年程某戊向李某甲介绍碧威帝威二元期权项目,李某甲未参与。2014年,付梅英和程某戊一起向李某甲介绍该项目,李某甲同意投资该项目,李某甲将投资款给付程某戊或付梅英,由程某戊及付梅英进行投资报单,报单后再告知李某甲其报单投资的账户及密码,李某甲先后共投资该项目455000元。6.证人江某甲的证言及银行账户业务凭证,证实2013年起,付梅英向江某甲介绍碧威帝威二元期权项目,并叫江某甲与其妹妹江某乙一起投资。2015年1月,江某甲给付付梅英100000元投资该项目。后付梅英向江某甲介绍环球基金原始股项目,江某乙向付梅英账户存入31500元投资该项目。投资报单由付梅英操作,后再告知江某甲其投资的账户及密码。江某甲介绍了其朋友张某庚投资10500元购买环球基金原始股,由付梅英报单安排为江某甲下线。7.证人戴某乙的证言及银行账户业务凭证,证实2013年起,付梅英向戴某乙介绍碧威帝威二元期权项目,戴某乙未参与。2015年,付梅英向戴某乙介绍碧威公司的原始股项目,戴某乙给付付梅英30500元购买该原始股。8.证人王某甲的证言及银行账户业务凭证,证实王某甲经付梅英介绍得知碧威帝威二元期权及原始股项目,王某甲给付付梅英50000元投资该二元期权项目,后又给付付梅英11500元投资原始股项目。9.证人程某甲的证言,证实程某甲经吴某介绍得知碧威帝威二元期权项目,后经吴某联系,付梅英和刘某丙来到程某甲店里向其介绍该项目,程某甲给付315000元给付梅英投资该项目,后付梅英告知了程某甲其账号及密码。2014年11月,付梅英向程某甲介绍碧威环球基金原始股项目,程某甲给付付梅英31500元投资该项目。付梅英给程某甲碧威帝威二元期权的资料,并在微信里发布碧威公司的活动资料。10.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付梅英和刘某丙向吴某介绍碧威帝威二元期权项目,参与人员具有上下线,除了返利外,发展人员投资还可以获得奖励。吴某将投资款给付付梅英进行投资,付梅英告知了吴某其账号及密码;2014年12月,付梅英向吴某介绍碧威环球基金项目,吴某给付付梅英投资款进行投资。吴某投资碧威帝威二元期权及碧威环球基金共计346500元。11.证人黎某的证言,证实黎某经付梅英和刘某甲介绍得知碧威帝威二元期权项目及环球基金项目,黎某将投资款给付付梅英或者刘某甲,共计投资该两个项目471500元。每个投资人可以发展两个下线,除二元期权有投资返利及环球基金可以上市交易外,还有介绍费、领导奖、对碰奖等奖励。刘某甲负责报单、安排等级,付梅英负责拉人投资。12.证人柯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付梅英向柯某甲介绍碧威帝威二元期权项目,柯某甲没有投资。2015年1月,付梅英向柯某甲介绍环球基金项目,柯某甲从其女儿柯某乙账户汇款8547元至刘某甲的账户里投资该项目,付梅英发给柯某甲其账号,柯某甲挂在其老婆黎某的名下,其下线为其女儿柯某乙。13.证人柯某乙的证言及银行账户业务凭证,证实付梅英劝说柯某乙的父母投资碧威帝威二元期权项目及环球基金原始股项目后,其父母劝说其进行投资,后付梅英和刘某甲也劝柯某乙投资该项目。柯某乙汇款100000元给刘某甲投资二元期权项目,汇款10500元给刘某甲投资环球基金原始股项目,汇款40792元给刘某甲帮其同学古某投资环球基金原始股项目,其舅妈张某甲也通过其账户汇款给刘某甲投资环球基金原始股项目。14.证人张某甲的证言及银行账户业务凭证,证实2014年其姐姐黎某、付梅英、刘某甲向其推销碧威帝威二元期权项目,张某甲汇款200000元给刘某甲,刘某甲报单后给了张某甲其投资的账户及密码。后付梅英又向其介绍原始股项目,张某甲汇款22050元给其外甥女柯某乙,通过柯某乙转给刘某甲投资该项目。15.证人付某乙的证言,证实刘某丙向付某乙介绍碧威帝威二元期权项目,后刘某丙又介绍付梅英与刘某甲给付某乙认识。付梅英、刘某甲向付某乙介绍碧威公司及二元期权项目,付某乙转账80000元给付梅英投资该项目。过了一个月,刘某丙、付梅英、刘某甲向付某乙介绍碧威公司又推出了环球基金原始股项目,一年可以翻四倍,付某乙投资了105000元购买该原始股,另曹某、虞某均投资了该原始股,骆某、梁某均投资10500元购买该原始股。发展新会员,公司会有奖金。16.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曹某与其姐夫付某乙经营宾馆,2014年11月份,刘某丙、付梅英、刘某甲经常到宾馆推销碧威帝威二元期权产品,付某乙投资了两个单。付梅英劝曹某投资,曹某给付付梅英31500元现金购买碧威公司原始股,付梅英给了曹某其账号及密码。成员之间有层级关系,曹某系付某乙的下线。17.证人虞某的证言,证实虞某在付某乙经营的宾馆玩,刘某丙、付梅英、刘某甲向付某乙推荐碧威公司二元期权产品,虞某给了11500元给付梅英购买碧威公司原始股。付梅英报了单后,给了虞某其账号和密码。18.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份,虞某向梁某介绍了碧威帝威的二元期权和原始股项目,项目有静态返利以及推荐奖、领导奖、对碰奖等动态奖,并介绍碧威帝威公司的老总为刘某甲,还有一个叫付梅英的。在付某乙办公室,梁某给付付某乙10500元购买碧威公司原始股,虞某、骆某也投了钱。19.证人颜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份,颜某和付梅英、付某乙等人吃饭时,付梅英、付某乙向颜某介绍了碧威帝威二元期权项目及原始股项目。颜某投资原始股项目10500元。20.证人钟某的证言,证实钟某同其朋友张某庚在南昌与付梅英见面,付梅英向其介绍了碧威公司投资项目,后付梅英约钟某与张某庚去宾馆听刘某甲讲解,刘某甲对投资盈利进行了讲解,并介绍称发展下线可以获得奖励。钟某投资了31500元。21.证人潘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份左右,程某戊向潘某介绍了碧威帝威二元期权项目,潘某进行了投资,并先后参加了该公司在广州、上海、香港等地参展的博览会。潘某共投资碧威公司二元期权项目1050000元,投资碧威公司环球基金项目200000元,投资款均汇入刘某甲的个人账户,由刘某甲进行报单。22.证人阮某的证言及银行账户业务明细清单,证实2014年10月,付梅英向阮某介绍碧威公司帝威二元期权项目。后阮某参加了该公司在北京参展的博览会后,阮某通过转账及支付现金,给付付梅英200000元投资该项目。发展人员加入,将得到一定比例的返利,碧威公司会组织投资人去旅游,并有网上的宣传片进行宣传。碧威公司在武宁的负责人为刘某甲和付梅英。2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份左右,付梅英向张某乙介绍了碧威公司二元期权项目,张某乙找到付梅英投资了105000元,投资款是张某乙和付梅英一起在银行汇给刘某甲的,刘某甲给了张某乙其账号及密码。24.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付梅英系王某乙老公付某甲的姐姐,2014年年底,付梅英在王某乙家介绍碧威公司的情况,并劝其夫妇投资。王某乙给了付梅英200000元投资碧威公司项目。25.证人程某乙的证言及银行账户业务凭证,证实2013年10月份左右,付梅英向程某乙介绍碧威公司二元期权项目,并称碧威公司近日在北京参展了博览会。在参加了碧威公司的宣讲和博览会后,程某乙给刘某甲31500元投资该项目。2014年11月份,付梅英和刘某甲又劝其继续投资,程某乙汇款160000元给刘某甲继续投资该项目。26.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阮某先后向杨某介绍碧威公司帝威二元期权项目和环球基金项目,杨某均未投资。后阮某带着付梅英、聂某甲来到杨某店里,付梅英继续劝其投资,杨某两次共投资碧威环球基金项目61500元。27.证人聂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刘某丙和付梅英向聂某甲推荐碧威帝威二元期权项目。聂某甲参加了碧威公司组织的庆典、旅游及博览会等活动,并分多次共投资该公司二元期权项目及原始股项目1565000元。聂某甲将投资款给付刘某丙或付梅英,报单由刘某甲负责。该公司参与人员之间有层级关系关系,并且介绍人员进行投资另外有奖励。28.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郑某经刘某丙介绍认识付梅英,并得知碧威帝威二元期权项目,郑某分三次共将180000元投资款给予付梅英投资该项目。29.证人余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份,余某甲听朋友提起碧威帝威投资项目,并经朋友介绍认识付梅英,付梅英劝说余某甲投资该项目。后余某甲通过其朋友聂某甲将投资款转交给付梅英进行投资,共投资碧威公司的投资项目385000元。在武宁平常由付梅英组织、邀集参加会议,并有一个介绍碧威公司的微信群。30.证人程某丙的证言及银行账户业务凭证,证实2013年起,付梅英多次向程某丙介绍碧威帝威二元期权项目。2014年11月,程某丙汇款165000元给付梅英投资该项目,付梅英帮其报单,并给了程某丙会员网址及其投资账户,投资的返利由刘某甲汇入程某丙的银行账户。31.证人程某丁的证言,证实2014年4、5月份,付梅英向程某丁介绍碧威帝威二元期权项目,并和程某戊一起劝说程某丁进行投资。程某丁将150000元投资款交给付梅英,付梅英给了程某丁会员网址及其投资账户,投资的返利由刘某甲操作才能提现,另发展下线还有奖励。32.证人戴某甲的证言及银行账户业务凭证,证实2013年,付梅英和刘某甲在戴某甲家吃饭时向戴某甲介绍碧威帝威二元期权项目,戴某甲未投资,之后付梅英多次劝戴某甲投资该项目。2014年11月,戴某甲给付付梅英30000元投资该项目,2014年12月,戴某甲给付付梅英100000元投资该项目。2015年1月,付梅英向戴某甲介绍碧威帝威有个原始股项目,戴某甲给付付梅英31500元投资原始股项目。33.证人严某的证言及银行账户业务明细清单,证实2014年6月,严某在成都博览会上认识付梅英和刘某丙,付梅英和刘某丙向严某介绍了碧威二元期权项目,付梅英帮严某进行了投资,由刘某甲负责操作报单,后严某给了17000元给付梅英;2014年8月,严某给付付梅英47000元继续投资该项目;2014年12月,严某给付刘某甲60000元继续投资该项目。2015年1月,严某给付付梅英35000元投资碧威公司环球基金原始股项目。碧威公司二元期权项目有投资返利的静态收入和发展奖、介绍奖、领导奖等动态收入,成员之间有层级关系。刘某甲负责操作报单,付梅英负责推广该公司项目。34.证人任某的证言及银行账户业务凭证,证实2014年11月,任某经严某介绍得知碧威帝威二元期权项目,并与严某一起见了刘某甲和付梅英,刘某甲和付梅英先后介绍了碧威帝威二元期权项目,并邀其参加碧威公司在北京参展的博览会。2014年12月,任某汇款315000元给付梅英进行投资,刘某甲帮其报了单。2015年1月,刘某甲和付梅英向任某介绍碧威环球基金原始股项目,任某汇款51100元给付梅英进行投资。碧威公司二元期权项目有投资返利的静态收入和发展奖、介绍奖、领导奖、对碰奖等动态收入,成员之间有层级关系。35.证人汪某的证言及银行账户业务凭证,证实2014年10月,汪某经严某介绍得知碧威帝威二元期权项目,并与严某一起见了刘某甲和付梅英,刘某甲和付梅英先后介绍了碧威帝威二元期权项目,汪某未参与投资。2015年1月,严某向汪某介绍了碧威环球基金原始股项目,汪某汇款31500元给刘某甲进行投资。刘某甲、付梅英在微信群、QQ群里发布碧威公司的资料。碧威公司有投资返利的静态收入和发展奖、介绍奖、领导奖、对碰奖等动态收入,成员之间有层级关系。36.证人余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余某乙经严某介绍得知碧威帝威二元期权项目,并与严某一起见了刘某甲和付梅英,刘某甲和付梅英均劝其投资碧威帝威二元期权项目,余某乙未参与投资。后经严某和付梅英多次劝说,余某乙汇款60000元给付梅英投资该项目,刘某甲帮其在碧威公司网上注册了会员账号。刘某甲和付梅英在QQ群、微信里发布碧威公司的资料。碧威公司有投资返利的静态收入,发展人员投资还另外有奖励,成员之间有层级关系。刘某甲负责网络操作,付梅英负责介绍、推广该公司项目。37.证人王某丙、谢某的证言,证实王某丙、谢某系夫妻。2014年9月,王某丙经聂某甲介绍得知碧威帝威二元期权项目,聂某甲邀其参加碧威公司参展的广州博览会,在博览会上王某丙认识了刘某甲和付梅英,刘某甲和付梅英向王某丙介绍了碧威帝威二元期权项目,王某丙未投资。2014年10月,付梅英和聂某甲继续找王某丙介绍该项目,王某丙和谢某通过聂某甲给付付梅英245000元投资该项目。2014年12月,王某丙和谢某给付付梅英850000元继续投资该项目。2015年1月,刘某甲、付梅英、聂某甲向王某丙介绍碧威公司原始股项目,王某丙和谢某给付付梅英260000元投资该项目。碧威公司设有介绍奖、领导奖、对碰奖等奖励制度,并且成员之间有层级关系。38.被告人付梅英的供述,证实2013年4月,付梅英通过刘某甲购买碧威帝威二元期权,加入碧威公司传销组织。该组织除有投资返利的静态收入外,还有介绍新人投资的动态奖励收入,组织成员之间有上下线关系。后付梅英介绍了黎某、张某己、付某甲、张某乙、王某甲、陈某甲、程某戊、刘某丙等人购买碧威帝威二元期权,并通过当面介绍、微信宣传等方式,与其下线继续发展其他人员购买碧威帝威二元期权及环球基金原始股。参加人员将投资款给付给付梅英或者刘某甲,由刘某甲向碧威公司网络平台报单。证实本案事实的证据还有:被告人付梅英户籍证明、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录音光盘、申诉书、证人王某丁、王某戊、孙某、李某乙、白某、付某乙、张某丙、聂某乙、王某己、张某丁、宫某、闵某、赵某、王某庚、刘某乙、张某戊、毕某之、李某丙、韦某、王某辛的证言等。上述证据均在庭审时经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梅英组织、领导以进行投资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期权及原始股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以投资金额及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及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投资款”累计达9112489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梅英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直接或间接收取的“投资款”中的235000元,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对于被告人付梅英提出的其不是组织者、领导者的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梅英采取当面介绍、微信传播等方式积极进行宣传,对传销组织在武宁县等地的建立与扩大、传销活动在武宁县等地的实施起了关键作用,应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故对被告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付梅英主动到武宁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被告人虽对其行为性质作出辩解,但不影响对其自首的认定,故被告人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梅英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21年11月4日止。所判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孝明审 判 员 刘 宏代理审判员 游高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伍洁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