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3财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鹏与王功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鹏,王功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3财保77号申请人:张鹏。被申请人:王功明,系鲁D号轻型普通货车驾驶人。申请人张鹏与被申请人王功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王功明驾驶的鲁D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并已向本院提供鲁D号轿车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王功明驾驶鲁D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二、查封申请人张鹏所有的鲁D号轿车一辆;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