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民申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杨彰忠因与被申请人瓜州县三道沟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彰忠,瓜州县三道沟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申1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彰忠。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瓜州县三道沟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建民,该镇镇长。再审申请人杨彰忠因与被申请人瓜州县三道沟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酒民一终字第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彰忠申请再审称:1、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2、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3、被申请人修改、伪造案件主要证据,一审法院违反原则调取证据,二审仍然错误认定为有效证据;4、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5、一、二审有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情形。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再审申请人杨彰忠与原安西县广播电视局签订劳动合同,被派往被申请人瓜州县三道沟镇人民政府工作,与被申请人虽未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但杨彰忠一直在该单位工作,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应向杨彰忠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原审中,被申请人对杨彰忠的工资待遇数额已经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依据相关规定每月按时给杨彰忠足额支付了工资,不存在少发工资的情况。并且,除2004年、2005年及2006年之外的工资表,其他工资表领取人处均有再审申请人杨彰忠本人的签字,应视为其认可被申请人向其发放的工资数额。而且,原审法院为审理案件的需要,调取瓜州县三道沟镇人民政府1993年3月、1994年2月、1994年4月三份工资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该三份工资表虽有手动修改痕迹,但领取人签名处有再审申请人的签名,原审法院对该调取的证据予以采信适当。再审申请人杨彰忠虽主张被申请人向其少发工资,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故原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杨彰忠与安西县广播电视局签订的合同书第五项虽约定杨彰忠应享受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的17%的工资性补贴,但因合同的相对方是安西县广播电视局,并非本案的被申请人瓜州县三道沟镇人民政府,故原审法院对杨彰忠要求瓜州县三道沟镇人民政府发放17%的工资性补贴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亦无不当。此外,本案不存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情形。综上,杨彰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彰忠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冯建雄代理审判员 傅赟华代理审判员 何星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吉旭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