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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曾成芳与刘丽华、李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成芳,刘丽华,李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1359号原告曾成芳,女。被告刘丽华,女。被告李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成芳诉被告刘丽华、李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曾成芳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丽华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曾成芳在核实与被告李泉民间借贷合同期间内,李泉与刘丽华已经通过法院判决离婚,该笔民间借贷与被告刘丽华无关,特向法院撤回对被告刘丽华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成芳撤回对被告刘丽华的起诉。审 判 长  黄渊强人民陪审员  谢丁良人民陪审员  胡熙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龙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