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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民初1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士德与沂南县砖埠镇阳岚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士德,沂南县砖埠镇阳岚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1563号原告:王士德,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沂南县砖埠镇阳岚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诉讼代表人:陈桂文,该村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士德与被告沂南县砖埠镇阳岚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士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士德负担。审判员  杜芸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玉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