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执字第2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江苏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乾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乾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执字第206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红锋路昆城中欣广场2幢31号房。法定代表人吕向东,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乾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华通路。法定代表人高建涛,总经理。江苏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乾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2014)熟虞民初字第0146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苏州乾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止的物业费22729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86元,由苏州乾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因苏州乾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付款义务,江苏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4715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苏州乾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涉及本院及其他法院的诉讼、执行案件几十起,负债累累。该公司所有的房地产已抵押他人且被查封,相关执行案件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未能查获苏州乾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案执行情况及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并无异议。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能查获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无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熟虞民初字第01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 钧审判员 陶建清审判员 罗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顾晓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