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刑更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杨黑豆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518号罪犯杨黑豆,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现陕西省延安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6日以(2009)陈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黑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26000元,刑期执行自2009年5月28日至2022年5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4月22日送延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3)延刑执字第151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黑豆减去有期徒刑2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2020年5月27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2016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以罪犯杨黑豆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黑豆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8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黑豆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黑豆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7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