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安徽省振兴物流有限公司与钱士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振兴物流有限公司,钱士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384号原告:安徽省振兴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501990698(1-1)。法定代表人:王晓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曼,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士营,男,汉族,1973年2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西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振兴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钱士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被告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崔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宏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