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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邓远平与王明先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远平,王明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77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邓远平,男,195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明先,男,2016年1月17日因病死亡。上诉人邓远平与被上诉人王明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2015)垫法民初字第00281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邓远平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被上诉人王明先于2016年1月17日因病死亡,王明先之妻董家菊已于2015年2月20日死亡,王明先的长子王盛春、次子王盛贤、三子王盛万、长女王必英均自愿放弃本案诉讼权利,一致表示不参加本案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原告王明先在诉讼中死亡,其法定继承人王盛春、王盛贤、王盛万、王必英自愿放弃本案诉讼权利,本案依法应终结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邓远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贺付琴审 判 员  陈江平代理审判员  郭玉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 佳 来源:百度“”